韩少功胜诉
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尚无证据证明在《马桥词典》与《哈扎尔词典》之间存在抄袭、剽窃和内容完全照搬的情形。被告张颐武在《为您服务报》上发表的《精神的匮乏》一文已超出了正常的文艺批评的界限,构成了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。此外,被告曹鹏(笔名文敬志)、《劳动报》俞果的有关文章也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。故判决张颐武、《为您服务报》、曹鹏、《劳动报》公开刊登向韩少功赔礼道歉的声明,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,并各自赔偿韩经济损失1750元。法院认为,另一被告王干发表的有关文章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。对此,韩少功表示不能赞同。(《北京青年报》98.6.1晓文)